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公司年度總決算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兼顧股東利益,依據相關營運需求保留適當額度後,提撥可供分配盈餘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以法定盈餘公積(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